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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社会管理专项2012年度资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31]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和香港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启动社会管理专项。现就该项目的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方向

1.健全社会规范体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建设。

资助从立法、执法、普法等方面着手,提升我国司法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方法水平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资助发挥司法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提高司法权威性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资助国际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方面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资助完善社会法律体系,建立社会组织自律等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2.支持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资助探索建立统一的信用记录平台、公民个人基本信息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3.资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基本社会权利,如:就业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居住权等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4.资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面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5.资助促进深化户籍制度、财税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体制机制改革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6.强化思想道德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资助加强社会公共道德建设,建立基层社会服务机构,发挥民间调解的作用,切实为流动人口、特殊人群提供相关服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7.资助社会心理服务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8.加强电子信息网络动态管理机制建设。

资助健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对网络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建立媒体自我管理机制及网上舆情引导处置机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9.资助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10.资助加强社会应急管理法律和预案体系建设,提升全民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标准

1.在海外社会管理领域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在相关机构担任重要职务的知名人士。

2.专家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年龄在70岁以下。

三、费用标准及资助内容

1.费用标准:

长期项目:指专家或其团队每年来华工作累计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项目实际总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人员及项目经费总额60-100万元。

短期项目:指专家或其团队每年来华工作累计3个月以下(含3个月),或项目实际总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或就某个项目一次性来华工作、指导的项目。每个项目每月资助人员及项目经费总额不超过10万元,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60万元。

项目资助总额度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和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的特点由基金会予以确定。

2.资助内容:

(1)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旅费及工作、生活费用;

(2)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研究费用;

(3)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成果推广应用费用;

(4)为更好地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作用,创新理念和服务所需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申报

1.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由学校统一提供)

(2)项目申报表(附件一)

(3)项目实施计划书

(4)拟聘专家情况表(附件二),并附主要学历学位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海外任职证明材料、主要工作业绩或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支持材料。

(5)聘请专家意向书(或协议书)

(6)国内项目团队负责人简历(含学术成果或工作业绩介绍)

内容相同的项目可实行竞项申报。即:不同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申报同一个项目,通过竞争,优胜者获得批准立项及资助。

以上申报材料须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邮箱OIP@nwu.edu.cn.

2.申报时间

请于4月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交流科(太白校区国际合作事业大楼1层)。

五、关于该项目的评审方法和资助款项的拨付与核销等事项请参见《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社会管理专项使用方案(试行)》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社会管理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项目申请表

2.拟聘请专家情况表.

3.《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社会管理专项使用方案(试行)》

4.《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社会管理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2-03-31

作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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