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外教是指每年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及学术交流合作90天以上(含)的外籍人员,包括外籍高层次人才(由我校高层次人才项目办公室负责聘用)、外籍博士后(由我校人力资源部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聘用)、外籍专业教师和外籍语言教师(由各院系负责聘用,我校国际合作部归口管理)等。
根据国家外专局发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A类外国高端人才包括学校聘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外籍博士后,B类外国专业人才包括外籍专业教师以及外籍语言教师,其中A类人才在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手续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
长期外教来校工作手续办理流程
拟聘外籍人员入境前
(一)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工作签证(Z字签证)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需要先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然后办理来华工作签证(Z字签证)入境中国,最后在境内申领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由国际部在线申请,外国专家局下发,有效期为三个月,主要作用是凭此通知申请工作签证(Z字签证)。申请成功后,国际部会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的中英文电子版发送至聘请院系。
拟聘外籍人员携带有效期内的通知书及其他要求文件前往中国驻当地使馆进行Z字签证的申请。该签证是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的中国签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外国人需要在签证有效期内入境,否则签证过期即失效;
外国人随行家属,特指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可持私人事务签证(S1字签证)入境。随行家属的签证办理需具体咨询当地的中国使领馆。随行家属若陪同拟聘外籍人员在华生活须在入境后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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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和人才签证(R字签证)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外国高端人才,聘请院系可为其在入境前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拟聘外国人持《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至我驻外使领馆办理人才签证(R字签证)。入境后凭人才签证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
(2)获得国际重要奖项;
(3)各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4)具有高端人才认定材料的外国专家。
人才签证适用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签证有效期为5-10年,一年内可多次往返,每次在华停留不超过180天,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签发相同期限、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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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外籍人员入境后
(三)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籍人员持工作签证入境后,需在30天内办妥居留许可,办妥之前不可出境,否则工作签证失效,将导致其无法再次入境。
居留许可办理完毕后原入境签证作废,居留许可相当于多次入境签证,其有效时间由《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决定,一般最长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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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
境内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所需材料若长期外教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足2个月;或者经聘请院系与长期外教协商确定,需要签订新的聘用合同,延长在华工作时间,则聘请院系须协助长期外教申请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业务须在《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到期45日之前向国际合作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过期将不能提交延期申请,需按照重新申请办理。
因此,请务必在居留许可到期前至少60天完成新合同的签订,以便给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足够的办理时间,避免造成在华非法居留,从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和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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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内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符合以下情形的外籍专家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A类高端人才(指与我校签订的合同中聘用职位为副研究员/副教授及以上职位的外教、40岁以下的外籍博士后);
2.转聘: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3.在华工作外国人的家属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
4.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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